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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应该是爱、欢乐和笑的殿堂(木村久一《早期教育和天才》)。关于家庭的名言警句有很多,透过这些名言我们感受最多的是家庭的和谐、安逸。然而,邪教组织利用一整套歪理邪说,诱惑痴迷者抛弃夫妻爱,无视骨肉情,制造了一幕幕妻离子散、家破人亡的人间悲剧。特别是5.28山东招远血案后,让人们又一次看到了邪教的凶残,也引起人们对邪教犯罪家庭化问题的关注。笔者结合实际,具体分析邪教犯罪家庭化的特点。
一、 邪教犯罪家庭化的内在因素
(一)家庭成员互相影响。
一是夫妻影响。很多家庭开始只是夫妻一方信邪教,为维系家庭关系,夫妻双方互相影响。或者一方主动,一方被动,逐渐地达到双方共同信奉邪教。彭四民,男,生前家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。自担任法轮功组织“黄陂站站长”后,根据活动需要,他将其妻子刘晓莲带入法轮功,夫妻之间又多了一层“同修”关系。2002年4月1日彭四民终因肺结核病重不接受治疗而去世。2个月之后他的妻子刘晓莲也因同样的病情、同样不接受治疗情形而去世。这对“同修”夫妇抱着他们对法轮功的执着和虔诚,弃下两个女儿离开了这个世界。
二是父母影响子女。父母信邪教,他们的言谈举止、态度等对子女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。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好奇心强,可塑性大,善于模仿,他们在父母的影响下,相信邪教的歪理邪说,在其心灵中孕育下邪教的种子。如:重庆永川双石镇的彭世莲,自己的丈夫龙刚就是在自己的婆婆的劝导下,练上“法轮功”。自从练上了“功”,龙刚开始变了,生意不怎么管,每天就是练功、打坐。后来,龙刚因练功走火入魔拉着自己的孩子翻过护栏,跳下了安溪河。后来孩子被救上来,龙刚却死了。可怜龙刚死时只有31岁。
三是子女影响家庭。家庭中子女信邪教从很多案例上来看,都是由于个人身体或心理方面的疾病,为寻找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一种治疗方式,听信了邪教鼓吹的“不打针、不吃药,再难治的病也能根治,练了能祛病保平安,能强身健体”欺骗性极强的歪理,不仅自己练,而且也不断影响家中的父母、兄弟姐妹。如:山东招远邪教案主犯之一张帆,她在高中和大学时曾患抑郁症。大学毕业后,一度失去了人生方向,不知道自己为何而活,想自杀。2007年,张帆在无极县老家偶然捡到一本“全能神”书籍《神隐秘的作工》,而也正因为这本书,改变了自己和自己家庭。在张帆的游说下,其母陈秀娟、其父张立冬、妹妹张航及弟弟张某成为“全能神教”的成员。
(二)家庭结构不完整。
一是父母的离异或分居。家庭的破裂,生活的孤单,往往给孩子的心灵造成深深的创伤。为寻找感情方面的慰藉,他们往往求助于外界。但由于其认知能力、辨别能力、自制能力不强,更容易被邪教组织所利用。
二是父或母一方离世。对于失去父或母的孩子来说,他们精神上痛苦,生活无保障,经济无来源,缺少足够的温暖。这样家庭的孩子往往情绪低落,产生多疑、孤僻、感情冷漠和玩世不恭等心理缺陷,很容易受到邪教的蛊惑,误入歧途。
二、 邪教犯罪家庭化的特征
近年来,随着我国对邪教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大,邪教违法犯罪呈现出“家庭化”的趋势。邪教组织通过亲友圈子,不断拉人入伙,形成一个个家庭式的邪教组织团伙,团伙成员多以家庭成员为主,制造和散布邪说更加方便,发展和控制成员更加稳固,呈现明显的团伙化和家庭化特征。邪教犯罪家庭化是当前面临的最危险、最复杂的犯罪现象之一,与其他犯罪相比,邪教犯罪家庭化具有如下特征。
(一)组织严密,内部人员等级分明。很多邪教组织被打击后,为逃避覆灭的命运,开始改变策略,积极吸收家庭成员加入邪教组织,其组织结构日趋严密,邪教家庭成员往往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各种聚会场所,活动更加诡秘。一方面,政治目的明确。积极对抗政府,且家庭组织内部等级分明,既有领导层,也有工作的具体落实者。另一方面,行动计划严密。家庭成员每次外出一般三五成群,打着家庭成员逛街或出游的幌子,“传福音”或拉人入教,其实他们早就制定出尽可能详尽的行动预案,对选定的地点、目标、防范手段等进行周密观察,在此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保证活动取得成功。
(二)明暗结合,潜在社会危害性大。家庭成员在邪教组织成功的精神控制下,对组织忠心耿耿、惟命是从。家庭组织活动秘密化、伪装化。为了实现犯罪目的,邪教组织家庭活动越来越秘密隐蔽,常常暗中进行,秘密筹划;有时打着商业活动的旗号,以合法形式掩盖不可告人的目的,并进行非法的宣传,散布歪理邪说,这样既积累了资金,又壮大了组织,但是其预谋犯罪对社会和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。
三、 邪教犯罪家庭化的预防
邪教犯罪受到伤害最深的是家庭中的妇女和儿童,面对邪教犯罪家庭化的态势,为了使家庭及妇女和儿童免受邪教的侵害,必须结合邪教犯罪家庭化的基本特征以及当前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,加强对家庭邪教犯罪行为的防治,从而切实提高防邪成效。
(一)重视反邪教宣传教育。要加强家庭涉邪教问题的研究,家庭涉邪教问题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,不是哪一个单位、组织或者个人的责任,而是全社会的共同的责任,需要政府部门、司法机关、群团组织、新闻媒体、学校、社区、家庭的共同参与,从而形成反邪教宣传的合力。一是要注重对家庭涉邪教典型案例的运用。发挥以案说法的积极效果,可以采取现身说法、案例说理等方式进校园、进社区、进家庭,让家庭及其成员对邪教及其危害形成直观的认识。二是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实际,加大互联网平台的反邪教宣传力度。同时,在反邪教宣传工作中,也可以积极采用动画、微电影、电视字幕等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,从而提高反邪教宣传的实际效果。
(二)加强心理危机干预。特别对一些涉邪家庭,要通过专业人士的走访,了解家庭变故等重大现实困境,一定要积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,帮助他们理性认识和面对困难,引导他们乐观地走出现实困境的阴影,防止其出现困境,再次误入邪教。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,帮助一些涉邪家庭的未成年人形成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,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形成了心理危机,就要及时地进行科学干预和引导,给予足够的关心和鼓励,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。通过这样的积极干预,能够有效帮助涉邪家庭的未成年人战胜心理压力,克服当前困难。
(三)阻断涉邪家庭不良人际交往。要重视涉邪教家庭与外界的交流,要组织亲朋好友进行思想劝阻,组织有经验、有能力、有方法、有耐心的社区干部或志愿者进行心理矫正和生活帮扶,组织已转化人员现身说教。在这一时期,要特别注重涉邪家庭的人际交往情况,帮教人员应当及时转变与涉邪家庭成员的沟通交流方式,防止再次受不良人的负面影响,从而阻断其不良人际交往。
(四)强化刑事惩罚震慑效能。我国对于邪教犯罪实行以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的原则,邪教组织也会钻法律漏洞,打着“维权”的幌子对党和政府进行攻击。近年来,我国不断加大对邪教犯罪问题的立法,完善《刑法》和《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不但对引诱、唆使、欺骗、强迫他人从事邪教活动的,加大了打击力度,而且也挽救了许多受到教邪裹胁的家庭,使他们脱离了邪教组织。对于想要利用法律漏洞,从事邪教犯罪活动从中获利的人,必须严厉打击,进而起到相应的威慑作用,保障家庭及成员不被利用,有效预防邪教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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